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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嘉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重庆公积金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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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嘉兴金建造、住房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五)职工本人、配偶、提取条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嘉兴金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
(六)离休、退休的住房;
(七)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
(八)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条件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嘉兴金;
(九)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
(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的公积;
(十一)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十四)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依照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职工依照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未婚子女可申请提取其父母住房公积金或者父母可提取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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